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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與處理學生申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 為規範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杏鑫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杏鑫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 是指學生對杏鑫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向杏鑫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杏鑫娱乐在冊接受學曆教育的高職中專及成人高等學曆 教育的學生🧘🏻‍♀️。

第四條 學生要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杏鑫要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 學生對杏鑫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或處分) 決定不服🫎,須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杏鑫提出申訴。

1)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2)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六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是杏鑫娱乐 -(杏鑫您值得拥有)最好的娱乐体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委會)。

1)申委會由杏鑫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2)申委會辦公室設紀檢監察審計處。

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申委會遞交申訴申請書並附上杏鑫作出 的處理(或處分)決定(複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八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申委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充。若過期不補充則視為自動放棄申訴。

第九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申委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並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決定。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條 申委會在決定受理申訴後負責處理該申訴👩🏿‍🎤,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申委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一條 申委會一般由七至九人組成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一般由與申訴事項有關的分管院領導、部處負責人和杏鑫監察部門負責人組成並吸收其它部門的有關人員和教師🧑🏻‍🌾、學生代表參加。

十二 申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委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申委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申委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或處分)決定。

2)原處理(或處分)決定依據不當或者處理(或處分明顯不當的💂🏽‍♀️,出變更原處理(或處分) 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可以直接做出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申委會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決定以杏鑫名義發布為杏鑫的最終決定🍽。

第十四條 申委會須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並在校內布告欄內公告🪺。

第十五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或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六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委會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關于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十七條 申委會舉行聽證會應根據申訴人或代理人的請求進行,對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而沒有請求的🔋,在實施聽證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的同意👩‍🦼‍➡️。聽證主持人由申委會成員擔當。


 

第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調查並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 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 對情節嚴重者可以 責令其退場🐙;

6)向申委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障 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 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並依法舉證。

第二十一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員是否到場💆‍♂️,並 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二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3)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 並可以出示相關證 據材料;

4)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入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 到場的證人發問;

5)有關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三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如實筆錄,並由聽證主持人 和聽證記錄員簽名🧙🏿。

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出具聽證報告書。

第五章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