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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與處理學生申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條 為規範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杏鑫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杏鑫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 是指學生對杏鑫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向杏鑫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杏鑫娱乐在冊接受學曆教育的高職、中專及成人高等學曆 教育的學生🧘🏻♀️。
第四條 學生要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杏鑫要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 學生對杏鑫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或處分) 決定不服🫎,須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杏鑫提出申訴。
(1)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2)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六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是杏鑫娱乐 -(杏鑫您值得拥有)最好的娱乐体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委會)。
(1)申委會由杏鑫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申委會遞交申訴申請書,並附上杏鑫作出 的處理(或處分)決定(複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八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申委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充。若過期不補充則視為自動放棄申訴。
第九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申委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並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決定。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條 申委會在決定受理申訴後,負責處理該申訴👩🏿🎤,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申委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一條 申委會一般由七至九人組成,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一般由與申訴事項有關的分管院領導、部處負責人和杏鑫監察部門負責人組成,並吸收其它部門的有關人員和教師🧑🏻🌾、學生代表參加。
第十二條 申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委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申委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申委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或處分)決定。
(2)原處理(或處分)決定依據不當或者處理(或處分)明顯不當的💂🏽♀️,作出變更原處理(或處分) 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可以直接做出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申委會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決定,以杏鑫名義發布,為杏鑫的最終決定🍽。
第十四條 申委會須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並在校內布告欄內公告🪺。
第十五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或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六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委會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關于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十七條 申委會舉行聽證會應根據申訴人或代理人的請求進行,對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而沒有請求的🔋,在實施聽證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的同意👩🦼➡️。聽證主持人由申委會成員擔當。
第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調查並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 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 對情節嚴重者可以 責令其退場🐙;
(6)向申委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障 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 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並依法舉證。
第二十一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員是否到場💆♂️,並 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二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3)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 並可以出示相關證 據材料;
(4)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入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 到場的證人發問;
(5)有關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三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如實筆錄,並由聽證主持人 和聽證記錄員簽名🧙🏿。
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出具聽證報告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